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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孩子动起来,要纠偏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 明确家校责任边界

发布时间:2025-03-12 09:47:43来源:
“校园侵权案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 2023 年下降 5.3 个百分点。”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,一个数据引起全国政协委员、民盟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曹阿民的关注:最高法报告中责任比例的变化释放了积极信号,“责任清晰,才能让学校挺直腰杆教书育人。”
虽然下降 5.3 个百分点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,但是被最高法写进了工作报告当中,却是一个司法政策的明确信号 —— 要更公平地分配校园侵权案件当中各方的法律责任,摒弃 “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” 的认知偏见。

原本,有关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,《民法典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:只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但是,很多时候,法定的学校 “尽职免责” 原则被搁置,反而让学校承担无限的管理责任:只要是孩子在学校期间受到了伤害,哪怕本身没有过错,哪怕是因为学生故意违反校规造成的伤害,而且校方也及时送医救助,但是仍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。相关判决不仅影响到了涉案学校,也容易催生 “安全形式主义”。

在此前一些个案中,学校被不合理地要求承担 “无限责任”,叠加教育系统内部的安全责任层层加码,结果就是更多学校管理转向风险厌恶,减少体育课时,降低运动强度,取消春游、秋游和社会实践,甚至为追求校园的 “零事故”“零风险”,有的学校规定孩子不能够在校园内走动,课间还必须坐在自己的座位上,孩子们要想说话、交流只能去厕所。一定程度上,“消失的课间 10 分钟”“消失的体育课” 等问题根源之一,还是一些不合理的司法判决产生的负面引导作用:“一人肚痛,全校吃药;一人跌倒,全市停跑” 的问题一再出现。看似 “未成年人权益优先” 的司法政策,反而是被极个别家长用来 “过度维权”,让孩子失去宝贵的课间 10 分钟,让未成年人的权益最终受损。

曹阿民委员认为,“校园安全不是无限责任,亟须以法治思维划清家校责任边界,让学校从‘自证清白’的困境中解脱。” 最高法也通过典型案例披露等方式,亮出明确的司法态度,纠正 “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” 的认知偏见。

这一次,最高法报告提到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的案例:小学生徐某跟随老师、同学一起放学下楼时不慎摔倒,牙齿折断,老师及时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。最后,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,学校多次对学生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,已尽到教育职责,也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职责,驳回家长的赔偿请求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也指出,法院如果发现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仍会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,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,及时堵塞校园风险漏洞。

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,有过错的,就要担责;没过错的,就不担责,而不能 “和稀泥”。明确学校 “尽职免责”,还要明确 “孩子虽在校,家长也有责”,并细化责任清单,教师依规批评学生、组织合规体育活动等行为,若已尽到安全义务,校方不担责;若事件因家庭矛盾引发,则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。不要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,否则只能被个别家长滥用、施压,让一线的校领导、老师无所适从。

把课间 10 分钟还给孩子,让学校敢组织孩子运动,其中一把解决问题的钥匙就在人民法院那里 —— 法院要对学校坚持 “尽职免责”,对不合理的家长诉求说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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